民法典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

主要涉及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一、肖像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制作权、使用权和公开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恶意篡改或丑化他人肖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等。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虑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造成肖像权人精神损害等因素。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导致肖像权人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或进行恶意篡改等行为。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民法典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是否未经许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因素。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同时,我们也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