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校园伤害事故纠纷中应遵循什么原则?

在调解校园伤害事故纠纷中应遵循自愿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这个原则主要强调的是谁犯错谁就承担错误,谁犯的错误大,谁承担的责任就大,比如,学校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导致在里面正常上课的学生被砸伤,这时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在于学校,所以学校承担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候,家长能证明伤害是由学校导致的,但是学校不能证明伤害不是自己的导致的,就假定伤害就是学校导致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个原则主要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个原则前提是双方都没有错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张三的孩子和李四的孩子在一起玩耍,玩游戏中张三的孩子把李四的孩子眼睛弄伤了,法院站在公平的角度就会让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民事补偿。

4、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比如,司机正在正常的行使,一个行人闯了红灯被撞,此时司机没有错,行人有错,但是法律站在要保护弱者的角度,也会让司机给行人一定的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