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有啥法律依据?
要的。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若是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划分收入资金和支出资金的流动,严禁现金坐支):不管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都是要计入应缴财政专户款,清理费用计入相关支出(行政单位计入经费支出,事业单位计入事业支出或者经营支出)。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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