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荡、氿、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促进水环境的全面改善。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和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排水部门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市政道路雨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道整治、水系连通、畅流活水等工程,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等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参与指导种植、养殖和渔港渔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断面长制。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省、市地表水控制断面建立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体系和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管理机制,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市、县级市(区)河长履职范围。第七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水环境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环境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教育。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环境信息,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一节 水污染预防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打造美丽河湖,建设海绵城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纳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污染企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淘汰。

推行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鼓励企业达到比现行环保标准更高的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