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业务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体现地域特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举报、投诉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开发时序合理划定个人建房的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七条 城乡居民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符合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可以申请个人建房。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应当以一户为单位申请个人建房:

(一)同户常住人口中子女有2人及2人以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0平方米,需要扩建的;

(二)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未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其所在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未撤销并已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原有住房所在区域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灭失,或者经依法评估认定为易发自然灾害区域,需要易地新建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一户,是指以户籍证明登记的户主及其成员。第九条 村民改建、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各区范围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街道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其余地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十条 城乡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建房: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林地中的乔木林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和禁止建设区、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

(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连通市政管网和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六)重点生态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七)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九)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十一)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二)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或者隐患区;

(十三)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解决村民住房需求。

个人建房在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