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暂列金,结算如何处理

合同总价如果是固定的,就不存在结算,把发生的暂列金转为实际发生。不是固定合同总价的,结算时把已经发生的暂列金项目转为实际项,其余的就不存在了。

法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柱里有单中哲定并包括在工程人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由发包人视情况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约合同价款的金额都属于承包人享有,是否属于承包人享合同,也不是列入签约合同各地于施工合同的约足。本案中,清治能源公司主张双方约定承包人同甲效纳价合同,包括了曾列金额、哲估价等,但并不能说明具体斩列全额,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个人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