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提出后法院不回复

法律主观:

对于执行异议法院一般会在十五日内答复,法律规定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则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