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中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改,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在依据新的《统计法》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中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改,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在依据新的《统计法》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