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店经营的法律法规
经营超出许可证范围内的食品会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应该按无证经营进行立案查处。
理由是: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37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因该《办法》属原卫生部出台的规章,至今还没有公布废止,应具有法律效力,还可以适用,该餐饮服务单位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凉菜应“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其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本案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