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720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450元;全市农村集中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965元;农村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65元,其他地区农村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65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养育孤儿及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160元和144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54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507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