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是就意味着中国发展更需要德治
我个人认为不是。
什么叫做依法治国,那么以法律为准绳对国家进行治理,否则谈何法治!
德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人治,以德治国,以谁的德为具体的标准呢?这个在执行上是很难进行裁量的,所以如果真的要推行德治很明显不可能会是大范围的,最多只能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的方式等方面进行考量。是,我承认我们国家是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德治,但是现在还不是时候。在中国,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来自“金钱”和“权力”,而且来自“人情”和“关系”,这种国情和现实,使中国的司法所面临的干扰风险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使任何干扰都无法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
君不见各方官员贪腐,官商勾结,裸官现象等等一系列的,滥用自身权利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的人吗?德治在现在来说,真的还不是时候。
依法治国并非单单就是依据枯燥的法律条文治理国家,要考虑很多现实的情况。所以我们要在依据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扩大法律的范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充分的规范供给。恪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渊源,甚至可以有限制地将司法判例、交易习惯、法律原则、国际惯例作为裁判根据,以弥补法律供给的不足,同时还应当建立对法律扩大或限缩解释的规则,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填补法律的积极或消极的漏洞。
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质量和提升立法科学化的水平,应当进一步改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结构,提高立法程序正当化水平,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前置制度,建立辩论机制,优化协商制度,提升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形式,确定法律规范的实质与形式标准,设立法律规范的事前或事后的审查过滤机制,构建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完善法律修改和废止制度等等。
综上所诉,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就意味着中国发展更需要德治。而是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从而促进法治建设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