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大学生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内涵,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核心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为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核心的深刻内涵。
首先,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党政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司法权,而不能超越人民的授权,成为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求我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既必须注意切实、充分地履行人民所赋予我们的权力和职责,真正做到为人民执法,对人民负责,又必须注意我们的一切检察活动都只能在人民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随心所欲,滥用检察权。
其次,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但其实质是依法治权,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依法治国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治理好,才有可能把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好。因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形式,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其三,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某个领导人或者某些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这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标志。因此,要特别防止和杜绝个别或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徇私枉法。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职,并且坚决地同那些利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以身试法,徇私枉法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其四,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领导者是中国***产党。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并行无悖,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难以实行,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因此依法治国不但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且还必须不断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工具,我们的各项检察工作也同样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的各项检察事业才能不断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的各项检察事业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一往无前。
二、深刻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精髓要旨,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
邓小平法制理论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的前两句是董必武同志1956年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首次提出来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全党的足够重视,直至时隔22年后的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一次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在提出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针对当时我国法律建设的基本情况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随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载入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党的许多重要文件。这十六个字既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它的提出,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其中,除“有法可依”是针对国家立法部门提出的要求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既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又提纲挈领,切中要害。因此,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如果不去深入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不能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的这一重要法制思想,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这一基本方针,所谓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或者说就不可能真正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就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发展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坚持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事物的健康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程,也是依照一定的客观规律而发展变化的,只有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树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不至于偏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轨道,才能有利于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如变过去的教条执法、就案办案,为理性执法、关怀人性;变过去的漠视程序、只重实体,为注重程序、序实并重;变过去的只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为既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变过去队伍管理的简单说教,为注重队伍管理的人文关怀等等,从而不断地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坚决摒弃或改革阻碍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一切不合理的框框和制度,如当前严重影响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经费保障体系和人事管理体系等,真正实现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应该具有的宪法地位。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求我们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不断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使之能够在推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忠实履行检察机关职能,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目标归宿
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立足岗位,切实充分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就是要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