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

一、证据法的司法认知范围是: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二、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三、最高院要求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