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