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律规定了个体户不可以经营农药吗?
我们国家农药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规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农药作为特殊商品与日用品的经营有着明显的区别。从条例上可以看出个人经营农药会受到限制,但事实上很多个人都在承包经营农药,很多是通过与十八条规定的允许经营农药的部门进行承包或联营,或干脆作为农药厂家的代理等各种途径取得的经营资格。其实主要还是需要手续合法的问题,我想只要法律上没有规定明令禁止个人经营农药,就是允许个人经营,你如果能够取得第十九条规定相应的条件,应该可以取得经营农药的资格。
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你可以看一看“农药管理条例”,你们广东如果有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人经营农药,那么就得按地方法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