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各级司法机关。上述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事业单位可能由国家机关创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业创办,还有可能由集体等非国有单位创办。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谓政党,包括中国***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所谓人民团体包括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这些团体的资产来源比较广泛,其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具体界定办法有: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实行***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所谓“大集体”是指有国家投资在内(全部或主要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谓“小集体”则是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中,必有一部分属于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属于中方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国有资产,应予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只是中方内部的资产界定,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变化只是在中方内部的变化,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无关,更不会涉及外方投资者的任何利益。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股份制、联营企业中,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的直接投资,也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但这种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界定,只是为了明确国家所有权,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并无影响,也不涉及其他股东、联营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