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土烧砖允许营业吗?土地这么宝贵,为什么还有人这么猖狂?法律上对土烧砖有什么说法?

最近看到好几个人问这个问题了,很好奇,查了一下。根据查到的结果,砖瓦企业是拿不到用地审批的(见以下第4),实心粘土砖是不允许在城市中销售的(见以下第3),不能在耕地取土用于烧砖(见以下第1)。另外,根据我对矿产资源法律的了解(就不在这列了,好多),粘土资源分为很多种,高铝啊耐热啊什么的,开采粘土是要取得采矿权证的,建这样的企业是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和直接使用耕地烧砖应该是不一样的(到底是不是不一样的,区别在哪?知道的高手麻烦告诉一声哎,国土和建设真应该联合发个文的啊)。

1、《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以上是法律规定,效力极高的,也是我查到的最新规定。只是不知道“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都规定在哪里。以下的文件中都提到了一点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

“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已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包括瓦,下同)的170个城市,要向逐步淘汰粘土制品推进,并向郊区城镇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其中,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的城市,要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粘土资源较为丰富的西部地区,要推广发展粘土空心制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要禁止生产粘土砖。力争到2006年底,使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减少800亿块。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4000亿块以下。”

4、《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建科[2005]98号)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要求,强化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控制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对现有粘土砖、瓦企业将农用地变更为生产用地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进一步减少粘土砖生产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13日)“为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原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研究确定了在170个大中城市(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省份的城市),要求 2003年6月底前,完成在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目标”。

5、泪奔~终于找到一个土地管理部门参与出台的文件了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牧渔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严格限制

毁田烧砖积极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2月26日)

 “一、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窑、毁田取土烧砖。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全民所有制的实心粘土砖企业;集体、个人新建和扩建粘土砖厂(窑)不得占用耕地,企业烧砖不得毁田取土 。特殊情况下实心粘土砖企业需征用耕地时,必须经企

业主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或地方(县及县以上)用地计划,并按《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交复垦计划,办理用地手续,对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各地可酌情提高其产品税率。

二、在城市和工矿区适当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在1990年以前,各地建材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同对主要供应城市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一次以质量为中心的整顿,对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实心粘土砖企业限制其产品进城;不准100号以下的实心粘土砖在城市5层以上的建筑中继续使用。”

6、中***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7年4月15日 中发[1997]11号):“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严禁占用耕地建砖瓦窑。已经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复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