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推进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
高中政治推进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如下:
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那么,如何科学解读科学立法的内涵及相关问题就是理论界和法治实践不能回避的。正是基于此种现实需要。
对科学立法科学性的构成要件、科学立法科学性的阻滞因素、科学立法科学性的实现路径等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认为科学立法科学性的主体要件是立法权的专属性、主观要件是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客体要件是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客观要件是立法行为的程序性。
要实现科学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视野的全球化、立法案形成的专业化、立法效果的社会反馈化都是不可缺少的。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
实现路径
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法律形式是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所谓法律形式是指一国法律的渊源以及这个渊源所能够包容的法律规范形态。对人类社会法律进程有较大影响的有两个法系,即经常提到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个法系的区别在诸多方面都有所表现,最大的区别在法律形式方面。大陆法系以成文法的形式为主,而英美法系则以不成文法形式为主,二者在法律形式上的这种区别使两大法系各自具备了相对的质的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