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7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有以下各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
(1)表明“汇票”的字样。不同种类的票据,有不同的作用。为使各种票据在使用中不致混淆,所以,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应当专门注明所签发的票据是汇票。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在汇票的当事人中,除出票人和受票人外,还有同出票人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付款人,因此,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向付款人书面注明无条件支付,在汇票的实际使用中,一般以“见票即付”、“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文字来表示。
(3)确定的金额。汇票属于金钱证券,没有记载确定的金额,便无法进行支付所以,汇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金额的记载可以用本币表示,也可以用约定的其他货币表示。
(4)付款人姓名。汇票必须明确记载付款人姓名,以保证持票人或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请求付款。付款人一般是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银行等第三人;在有些情况下,出票人可以将自己列为付款人。
(5)收款人姓名。我国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收款人姓名,这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有利于防止欺诈行为和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也把收款人名称规定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但是,也有英国等国,将收款人事项作为相对记载事项,可记载收款人,也可以不记载具体的收款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票面上记载的出票行为进行的日期。在付款日期的四种方式中,除见票后定期付款外,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三种付款方式都与出票日期紧密相关。其中:见票即付是汇票所记载的出票日期确定后的见票即付;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都是以出票日期为起点计算定期或定日的。
(7)出票人的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制作票据时,必须在票据的正面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如果属于法人,出票人还要求加盖法人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名。出票人通过签章;证明该出票行为是由出票人进行的,由出票人承担法律责任。
汇票(Money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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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票据法 》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