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工伤职工 供养亲属 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保部令第十八号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亡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按照上述标准增加10%;
(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8至60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非法用工 死亡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用工单位支付。
死亡一次性赔偿金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