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古代如何审讯犯人

看到一篇文章,有一位警察为刑讯逼供辩解。身为执法者,居然能说出这样的话:“在办案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是非常有效的。如果能判定不是冤案,在某种情况下使用这样的手段,也无可非议。”“实际上在公安机关办案中,使用刑讯逼供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这种观点恐怕代表的不是他一个人的,而在公安刑警人员中间是颇具代表性的。这就是为何“刑讯逼供”为何还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了。一个执法者,如果不能遵守法律,而去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什么情况不可能发生呢?现在一些执法违法的事太多了,已绝非是什么警风警纪那么简单的问题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做有罪猜测和推断时,希望能得到相关证据,甚至希望以点及面,扩大战果时,也常常采用这种刑讯逼供的办法。还有纯粹是滥施淫威,打击报复的。

刑讯逼供实际上是有着社会思想基础的。就普通百姓而言,很多人都觉得那些坏人该打,不打不解恨,还有些人认为不打他们能好好承认吗?刑讯逼供的现象,还可以追溯到几千年。不仅仅是在中国罢,在西方古代时候也是如此。那时是司空见惯的,没有人觉得有什么不好。在文革时的阶级斗争的年代,采用这样的做法也很普遍。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对坏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在阿拉伯一些国家,抓住小偷,要把他们的手剁下来,或在他们脸上刺上字,在中国古代也这样做过。进步到了现代文明时代,这种做法早就被很多国家废止了,反倒成了一种违法现象,其行为人是要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的。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进步到严厉禁止使用暴力手段对犯人刑讯逼供了,那些执法的办案的人员还是公开的肆无忌惮的,殴打辱骂甚至采用各种残暴的行为来对待他们的审讯对象,而且没有人来严厉的禁止,就不能说是一种对法律的嘲讽了。如果是一般老百姓出于某种盲目的义愤和情绪,而那样想,似乎还可原谅。但是作为那些执法人员,无论如何也是不应该这样想这样做的,不然这个社会又会重新回到中世纪的残暴和黑暗中去了。

至于谁是坏人谁是好人,如何界定?谁来界定?你说谁是坏人谁就是坏人吗?谁给你的权力让你那样做?就象过去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一直没有界定好一样,多少人被冤枉致死的?如果用法律来界定,首先执法人就应当守法,一定要有一个严格而又公平的司法程序,有罪没罪是必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个人都没有擅自对他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定的权利,否则还有公平可言吗?就算是他有罪,是个坏人,就可以随意来处罚他们了吗?连说话辩解或沉默的权利也没有了吗?

古自今多少冤案都和刑讯逼供有关,案例就多不胜举了。有人说:“坏人就该打”,但是他们是否忘记了许许多多“坏人”是被屈打而成的?有人还说:“你要没干坏事,挨打又怕什么?”要你象电影中那些大义凛然的***产党员一样坚韧不拔,但对那些肉体凡胎芸芸众生而言,有几个能做得到?

令人困惑的是,有很多法学方面的专家认为取消“刑讯逼供”只是为了避免制造冤案。难道仅仅是这么一个原因吗?还有一些“专家学者们”,认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刑事审判的手段,它自身就是一把两刃剑:当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的时候,刑讯逼供是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正的有利武器”他们觉得只要不“冤枉”,“排除了司法人员公报私仇、对被害人打击报复的因素”就行了。真的那么简单吗?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包括中国为什么要严厉禁止“刑讯逼供”呢?绝非是简单的为了避免冤案的产生,而是在社会文明和人权这个更高层次上来认识的。一旦刑讯逼供合法化,就势必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导致执法者肆无忌惮的践踏人权和法律,那时将没人敢排除“司法人员公报私仇,对被害人打击报复”了,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就如文革时那样。

我不知道今天公安机关办案时,是否还敢明目张胆的使用暴力手段对犯人进行刑讯逼供,而且能不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但从他们一些人自己的述说来看,这种情况仍很严重。在95年时,就我的所见所闻,,采用暴力手段对犯人进行刑讯逼供,是很普遍的现象。我曾在审查站时看到一些犯人,在被关进来的时候遍体鳞伤,甚至于有身体伤残,他们都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受害者。

我不能不讲点真话,中国的监狱条件,虽连犯人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也不具备,也是变相在对犯人的一种迫害虐待。但是那毕竟是一种条件和政策、制度上的缺陷。就拿审查站本身而言,也是违反人权被滥用的一种制度。审查站制度为何取消?就是因为它违背了最基本的人权,连人家申诉的权力都给剥夺了。但公平而言,我在审查站看到,大部分管理干部对犯人还是宽容的,他们只是忠实执行制度和规定,很少出现殴打和惩罚犯人的情况。很多办案人员则不然,对待犯人一个个如狼似虎一般。我多次见到那些管教干部对办案人员殴打犯人不满,甚至去制止情况。一次某单位的***在受审时被打,回来路上弯着腰连路都走不成了,那些管教干部立即去警告那些办案人员,并向上级机关报告,但并没人把它当一回事,那些办案人员该怎样还怎样。

不单单**这样,那些外地警察对待犯人也如此。曾有一个叫“湖北”,是湖北某市的。他的一位朋友因杀了人,逃跑前曾躲到他那里,他给他提供了两天的食宿,并还给了他一些钱。后来他那位朋友为了躲避追捕,跑到外地一个亲戚那里去了。不知警察怎么知道了,就把他抓起来。其实他也不知道这位朋友的下落,但那些办案人员不信,不仅打他(用一种带铁扣的皮带抽他),还白天黑夜的连续审讯他,不让他睡觉。最后他真的受不了了,就凭猜测胡乱说了他朋友可能去的几个地方,其中一个地方就是**,于是那些警察就带着他先赶到**来了。他一***在**审查站关了三天,他一来倒头就睡,一直睡了一天一夜才醒。由于那个牢头也是湖北人,所以对他十分“优待”,不仅放任他睡觉不管,还给他弄了很多吃的。他一边吃一边哭,谈了他这几天的遭遇。他说:“到这里就像到了天堂了。”他已经几天没有睡过觉了,三天他们只给他吃了一碗面条。他是坐吉普车来的,他被捆着塞在车座下整整30多个小时。“妈的,这些人真狠啊!”那个牢头一边安慰他,一边让人把刚送进来热水(犯人喝的)拿来,让他好好洗洗,谁知道他脱衣服都很困难,身上的血把衬衣给粘上了,费了好大劲才脱下来,他满身是伤,惨不忍睹。洗完澡,又给他找了衣服换上,他长舒一口气:“妈的,老子死了也值得了”问他在洛阳是否抓到了他的那位朋友,他说没有,他那位朋友没来**,但那些警察不信,还在外边调查。他说回来后,他们肯定还会打他,“不管它了,先吃饱睡足再说。”

那位“小湖北”走后几天的一个晚上,号里又被关进来一个犯人,是个不倒20岁的孩子。这孩子也是一进来就倒地不起,任别的犯人怎么捉弄他打他也一动不动,问他什么话也不说。第二天,大家都起来了,而他还躺在那里不动。惹得号里几个棍子又要打他,但看了他的情况觉得很奇怪,像是有了什么很严重的病。问他什么,他也不愿回答,只是少气无力的说他已经被打得动不了了。掀开他的衣裳一看,整个上身满是烫伤,很多地方的肉都溃烂了。就逼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那些办案人员打他,连续几天用500W灯照他的面部,轮番审讯不让他睡觉,他后来实在受不了了,就拿起暖瓶口开水往自己身上倒,那些办案人员也不给他看病,就把他送到这里来了。再问他什么,就是不肯说了。人们觉得事情有些严重,这个孩子如果不及时医治,可能会出事,因为他好像发着高烧。后来报告了干部,干部把站长叫来看了看,当时站长就骂了起来:“妈的,谁收进来的?谁昨天晚上值班?查查,扣他的奖金!”站长推了推那个孩子,说:“你咋这傻啊,为什么进来时,不和干部们说?”他小声的回答道:“我不敢说”站长这是大声命令:“马上叫车来,把他送回办案单位,叫他们往医院送”于是来车把他送走了。这个孩子倒底叫什么,犯了什么案子,听说是贩卖假币,究竟是什么谁也说不清楚。

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还与我们制度欠缺有着很大关系。虽然许多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和严厉处罚办法,而使之流于形式。查证难,惩罚力度轻,部门保护主义,漠视甚至纵容,已司空见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刑讯逼供案仍然采用“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即举证责任由主张的“被刑讯人” 承担。被刑讯者在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到刑讯逼供时,就会被要求提供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然而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行为在他们身上留下了显著伤痕、残疾甚至死亡,其他一般情况由于他们对在其身上留下的伤痕等各种证据无法及时固定,以致当他们恢复人身自由后向检察机关控告时,举证已成为一个艰难的过程。其次,对于刑讯逼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指名问供、诱供、骗供及采取显著轻微逼供方法的,不能认定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再加上有些部门保护主义,这就为刑讯逼供的合法化打开了制度之门。此外,公安机关权力过大,公检法不分,都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我对法律研究不深,不可能深入的加以阐述。但是如果那个警察要对我说“刑讯逼供”是必需的,那我就不能不说几句了。你警察有什么了不起,难道你就有超越法律的权力?你就可以毫无顾忌的打人,而不负任何责任吗?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司法程序正义的功能,是绝对要禁止的。你要觉得当警察不过瘾的话,就不要当了,有很多比你更需要这个职业的人正在等着呢?少了你一个,这世界照样存在,也许会更好。不管你肚子里有多少苦水,法律就是法律,你是执法者,就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