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市经济发展的主导战略,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制定专项扶持政策。第四条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第二章 公***服务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发改、科工贸信、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情况;
(四)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市政府就中小企业的特定事项作专项报告。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管理政策的制定。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市政府科工贸信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小企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鼓励引进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三)建立中小企业公***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人才、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金与创业项目合作、业务分包等信息服务和指引;
(四)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建议,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市政府发改、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及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开展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用地规划,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园区建设,合理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
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现有用地实行集约化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提供便捷服务。
行政审批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规范。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服务。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办事流程、期限、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创业优惠政策等信息及服务承诺在本部门网站和办事窗口予以公布。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建立流程监督和反馈评价机制,监测政府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办事流程,为政府各部门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信息。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需求和建议,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服务活动。第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兴办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社会化服务的机构。
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质量检验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