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后员工如何安置

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性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对该类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对于工伤员工,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需保留劳动关系,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支付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工伤员工可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员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或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 一、员工安置的***同点

1、企业员工与原有国有企业解除或者变更了劳动合同,使员工改变原有国有职工的身份、待遇和岗位;

2、与改制改革后的企业可能签订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或者短期、长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3、通过退休、内部退养、转岗、待岗等方式改变了员工的实际工作状态;

4、由于企业改制改革带来的历史人员成本和遗留问题解决。 二、安置渠道问题

1、多数员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自愿选择不加入混改企业,国有股东安排其他适当岗位;

3、根据地方政策,距退休不满五年员工,选择内部退养等形式;

4、员工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5、通过新公司竞聘没有岗位的员工,采用专项工作、待岗培训等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九条 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发给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