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法律修订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