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黎明的案件审理
身兼 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三职,同时兼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被指控涉嫌用入干股的方式受贿1200余万元。昨日上午9时30分,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董黎明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董黎明仅承认自己受贿23万元,面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拥有价值1180万元的两份“干股”,他坚决否认。 被带进法庭时,董黎明神色十分平静。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前,他向审判长提出了一个要求:打开手铐。要求被满足后,董黎明不忘对法警说声“谢谢”。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董黎明担任合肥市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从1997年到2009年,董黎明13次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财物合计23万元。
对此,董黎明保持平静,“这基本属实,我对此不持异议。特别是97年那笔47000元的的受贿,钱我都没有装进自己口袋,但是我不想说,十几年前的事,我都认了。 ”
但在随后的庭审中,董黎明却坚决否认了检察机关对其受贿1180万的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下半年,刘某某为了日后得到时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董黎明的帮助,准备和董黎明开办公司。二人商议后,由刘某某代为出资180万,以陶某某的名义代董黎明入股,与刘某某合作成立安徽尊贵钢结构有限公司。
面对这部分指控,董黎明的态度变得十分坚决,“我和刘是十几年的朋友,这钱是我找他借的,公司没有开场,刘就把钱撤回去了。 ”
据董黎明所述,他和刘某某一向关系很好,刘某某想办厂,就找到董黎明合作。“准备在肥东买块地办厂,这样即使办厂没有赚什么钱,土地还可以升值。 ”董黎明听了刘某某的想法后,表达了两点意见,“第一,我自己不能入股,这是违反纪律的,但可以以亲戚名义入股。第二,我手头没这么多钱,如果要入股,就要抵押房产来筹钱。但我对能不能买到这块地没有把握,如果土地买不下来,我再将房产赎回,中间要交各种费用,不合算。”两人最后想了个办法:刘某某先出全部钱,董黎明的那部分算是借刘某某的,如果土地能买到手,他就抵押掉房产筹钱,将钱补给刘某某。于是董黎明找到了妻弟陶某,由陶某替自己出面办理。虽然刘某某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但最后土地没有买到手,“实际是一个空壳公司,根本没有运营,刘就将钱撤回去了。 ”
董黎明很清楚,公务员办公司是违纪行为,“但我只违纪,不违法。”他在法庭上如是说。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董黎明在新站任职,厂址选在肥东,董黎明无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利益,不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要件。
公诉机关接下来的指控数额更巨大:2008年,时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董黎明,作为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负责人,确定合肥市某公司为发起人成立贷款公司,董黎明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入股20%,并表示资金不足。2009年4月,该公司代董黎明出资1000万元,董黎明以他人身份,与其他股东一起注册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面对这部分指控,董黎明态度更加坚决,“我只是想持有股份一段时间,赚点利息差价,并没参与经营,也没有分红。小额贷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我作为项目负责人,知道这里‘钱景’不错。 ”
董黎明说,当时的政策是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门槛为2000万元。“如果我入股20%,就要出400万元,我准备将家里的房子抵押来筹钱入股。但后来政策变化,门槛提高到5000万,我就要出资1000万,但我没这么多钱。公司负责人周某告诉我,他们可以代为出这些钱,我就向他们打了借条,并签订了股权抵押协议,准备持有一段时间的股份,赚点利差,就再将股份转让掉。 ”
2009年5月,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运营。同年8月,董黎明提出转让股权,但受《公司法》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股权没有转让成功。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据,包括董黎明在纪委找其谈话时的口供。
面对这些口供,董黎明一反之前的冷静,显得有些激动,“这些口供是检察机关直接从纪委翻录过来的,我在纪委谈话签字时,已经是精神崩溃,许多内容和事实有重大差别。 ”
庭审最后,董黎明称自己工作一直小心翼翼,在新站区财政局任职期间也做了不少工作。他只知道自己违反了党纪,看到起诉书后,才知道起诉金额如此巨大,“我都不相信自己有这么大的胆子。 ”
庭审中,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公诉机关称董黎明曾检举另一名官员涉嫌犯罪的行为,目前反贪部门正在调查。董黎明这一检举行为能否构成立功,还有待法庭调查。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