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里骆士宾遗产继承按照法律应该如何处理?

原著与电视剧的逻辑是不同的。

一、按照原著,骆士宾股权等问题的继承问题。

按照原著,骆士宾和周秉昆在互相争斗中摔成植物人,不久死亡,他是死在了周楠前头,周楠大约是在十多年后才去世。

原著中骆士宾的亲属有两个,妻子曾珊、亲生儿子周楠。

原著中骆士宾也没有遗嘱,因此,其股权等财产应由其妻子及儿子周楠依照当时实施的《继承法》继承。

但是,问题在于,周楠虽然与骆士宾是亲生父子关系,但是依据原著,周楠的户口登记在周秉昆、郑娟的户口簿中,登记的是周秉昆的长子。

也就是说,在周楠和骆士宾并未通过亲子鉴定认定父子关系的前提下,周楠并不能继承骆士宾的遗产。而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亲子鉴定行业的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由中华人民***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0年04月07日发布实施的,亲子鉴定技术在中国是在2007年才开始应用的。

按照原著,骆士宾死于1989年。也就是说,骆士宾生前并未完成与周楠法律承认确认亲子关系的流程,随着他的死亡,周楠与骆士宾之间的亲子关系在当时无法认定,所以,骆士宾的所有财产,包括股权等,只能由曾珊继承。

当然,具体到股权继承,还有其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被继承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人能否继承,取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骆士宾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排除了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权,那么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通过转让被继承人的股权来获得相应的财产价值。

二、按照电视剧,骆士宾股权等财产的继承问题。

按照电视剧的剧情,骆士宾立遗嘱在先,表明自己死亡后先由彭新生代持,然后在周楠成人后再转给周楠。

但是周楠先于骆士宾死亡。原《继承法》及现行《民法典》均规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应该归于无效,应该通过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因为彭新生只是代持股权,不是继承也不是受遗赠,那么周楠死后,遗嘱无效应当及于代持部分。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也应当由曾珊来继承。

想要排除曾珊的继承权,前提条件也是骆士宾公司的公司章程排除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那么曾珊就只能获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不能获得股权本身。

所以,我认为电视剧中的继承的处理是有问题的。可能编剧在这一方面还是没有请教法律专家,而产生法律上的漏洞。

当然,将电视剧的逻辑圆回来,也容易,那就是假定骆士宾公司的公司章程排除了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的权利,然后,曾珊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彭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