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除了监督宪法实施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行使修改宪法、选举中华人民***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等等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