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能超过几次
离婚次数没有法律限制。
但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政离婚手续办理材料:
1、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手续的核心文件,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并签署,内容包括离婚的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2、身份证件:双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
3、结婚证: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4、子女身份证件:如有***同子女,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子女的身份和抚养情况;
5、其他相关证明:如有房产证、汽车证等***同财产证明,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离婚登记申请表:需要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注明双方的个人信息和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需要认真考虑和评估后果,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免影响自身权益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