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保安拖拽乘客,算是触犯法律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西安警方已经对此事出了通告,注意是西安警方的调查结果,不是西安地铁公司,所以这是现阶段最官方的调查结论,比人民网等主流媒体的评论更加权威,因为这是法律结论,而不是公众情绪与所谓的道德评判。
乘客郭某(女性)、陈某(男性)在车厢内吵闹,并且发生轻微肢体冲突,饶仑公***秩序,情节轻微,予以批评教育;
保安员陈某某处置突发事件不冷静,方式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影响恶劣,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予以停止并调查处理。
警方的通报与西安地铁公司的官方信息有部分表述上的不同,但结论基本一致。
西安地铁公司称郭某是矛盾制造者,并且与陈某、其他乘客都发生了争执,严重破坏了车厢秩序,在保安员反复两人下车解决问题的时候拒绝离开,结果才发生了拖拽事件。
而从现在网上放出的最长版本视频中,当时车厢内其他乘客确实都在对郭某不满,甚至骂她是“疯子”,要求其下车,而后来被剪辑的片段中,与保安员一起将郭某拖出的也是车厢乘客,那么可以推断郭某确实是跟其他乘客发生过口角,但动手的只有陈某。
而西安地铁公司的情况说明,跟警方通告是完全吻合的。只是西安地铁公司的倾向性更强,甚至将配合保安将郭某“带离”车厢的人称为“热心乘客”,基本上就是将过错全部划给了郭某。
而警方通告相对中立,但事件经过和升级的主要责任人仍然是郭某,大声打电话是起因,跟陈某争吵直到动手是矛盾升级,警方没有提到“郭某辱骂身边乘客”这个情节,而是表述为“郭某持续大声吵闹”,意思其实是一样的,因为“辱骂身边乘客”与“持续大声吵闹”都是指向“破坏公***秩序”这个后果,这也是保安员强制使其离开车厢的原因。
而警方最终认定保安员尚未构成违法犯罪,只是后果恶劣的依据,就是郭某情绪失控,在车厢内持续大声吵闹这一事实。地铁安保人员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制止郭某继续破坏公***秩序。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说白了,警方认定保安员有必要让情绪失控的郭某离开车厢,但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但保安却没能做出合理的选择。
第一、郭某继续留在车厢内会持续扰乱公***秩序,应当让其离开车厢,恢复地铁的秩序;
第二、郭某衣服脱落并不是保安员主观故意,是不当的操作手法和郭某挣扎反抗所造成的***同结果,所以无法认定为违法犯罪。
郭某大声打电话是错的,陈某与其争吵并动手是错的,郭某拒绝离开并持续大声喧哗是错的,保安制止双方争吵是对的,要求两人离开车厢是对的,将情绪失控的郭某带离车厢是对的,但“拖拽”与“衣物掉落身体这个结果”是错的。
郭某、陈某、保安三人都对这次事件有各自的错误,但都没触碰到法律的底限,所以各自接受了相应的处罚,批评的批评,停职的停职,接受调查的接受调查。
这是西安警方综合监控录像、各方陈述,乘客证词做出的综合判断,也是迄今为止最官方最权威的处理结果。只要没有出现后续证据推翻这一结果,那么任何媒体和个人,都不能随便给保安员扣上“违法犯罪”的帽子,即使主流媒体也不行。
但郭某可以对其被损坏的雨伞,以及破损的衣物,身体暴露导致的精神损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果对警方通报不满意,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认为保安构成侮辱或者猥亵罪,也可以向检察院立案督查,相关部门也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