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申诉成绩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奥林匹克宪章》就规定了奥运会上的申诉制度,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CAS(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第七十四条则对包括申诉、仲裁在内的奥运选手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2、奥运会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奥运会赛事申诉和仲裁的程序。运会申诉程序的基本步骤为:维权选手提出争议申请——各个奥运项目组中的仲裁委员会——发出庭审或者审理通知——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取证——确认争议事实——提出法律适用的依据。

3、因为赛时仲裁对案件终局性、即时性的特殊要求,“尊重赛场裁判决定”(“Field of Play”)是CAS处理赛场判罚争议一以贯之的原则,即除非有证据证明裁判系故意或恶意错判(比如收受贿赂或其他腐败行为),否则赛时裁判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即使该决定明显有失误或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