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的性质一样吗?
这不能三言两语,有一文:
法律与道德的概念与本质
(一)法律的概念及本质
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概念所作的狭义定义。由此定义出发,法律的本质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体现其意志的时候,必须在考虑自身意图的同时,也考虑法律实践的外在环境和社会条件。因此,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其次是一种阶级和国家的意志。再次,法律不仅是各种意志斗争的产物,同时也是各种意志妥协的产物。
第二,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利益。法律作为特定社会集团的意志而不是社会集团中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该社会集团中所有个别成员意志的总和,而是该社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所体现出来的***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同时,也并不意味着作为一国法律整体的国家意志不对其他社会阶级、阶层的利益加以承认和保护。相反,法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承认和支持,单纯的意志强制是不可能使法律发挥有效作用的。因此,法律不仅确认和保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社会公***利益,包括维护一般的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等。
第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在本质上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深刻揭示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内容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这意味着任何特定社会阶层的法律都必须在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内制定法律,试图跳出客观物质条件和时代限制而制定法律,是不能取得成功的。如果试图使法律脱离其社会基础,而仅仅将法律看作是统治者的一时灵感,就会“经常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因此,物质制约性是法律本质中的最根本属性。
(二)道德的概念及本质
所谓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它作为思想关系,就其一般本质而言,是对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是由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又具有区别于其它意识形式的特殊本质和规定性,从而使道德成为评价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来把握现实世界的“实践精神”。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道德本质观,为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的错综复杂的道德现象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马克思主义道德本质说认为: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社会生活中的***同利益,决定着各阶级的***同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