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问题?合法与合理哪个更重要?

在现代形式合理性的意义上,从程序角度来看,合法性的成立通常需要有一个“讲理”的过程,而以“理据”清晰为其自身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此而言,合理性就是合法性,合法性必以合理性为前提。彼此靠盒子炮说话,即说明不讲理,不服膺理,也无理可讲,或理不同,想讲也讲不通。用盒子炮建立起来的新规则于事实无补,“事实走不通”,益且彰显其“理据”不足。这样,人心终究不服,合法性无以真正确立。其所立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而且,时移势易,“城头换了大王旗”之后,新的“合法性”代表总是习惯于将自身合法性的确立建立在对于其所否定的旧合法性的痛诋基础之上,对于自身合法性的说明,总是相伴以对于前任的不留余地的批判,其结果是在社会心理中造成“不知以后谁又会来骂他们?”这类幻灭色彩的道德虚无甚或幸灾乐祸。而我们知道,合法性的真正确立,不能将信仰因素排除于外,则此种举动,无异于自掘坟墓。其所立者,“而亦可谓之法乎?”

马克斯·韦伯氏曾经慨言,“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因为,“对个别人或若干人强令的服从,是以对强令者或者强令者们具有某一种意义上合法的统治权力的信仰为前提的”。 百年中国,社会关系常常生灭、聚散于瞬息之间,令人无法预测,无从预测,法律规定敌不过“盒子炮”,可法律恰恰是一种得使人根据过往的经验,可对“公***权力”将会作出何种反应进行预测的游戏规则,其之为人信仰而服膺而具有合法性,此为原因之一,则上述追求合法性的行为恰是对于法之为法的根本规定性的否定,从而是对于其竭欲确立的合法性本身的彻底否定。

还以宪法为例。自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至1982年颁行、已作出17条修正案的现行《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为止,其间立宪竟达十四部,而“指导思想”、“宗旨”“任务”乃至“国体”“政体”等等,彼此乃极相轩轾。这一此起彼伏、相互否定的立宪现象本身,就是对于其各自标示的合法性的嘲讽。虽则如此,或许能够做得更好,但一切既已成历史,则说明其实无可奈何,同样还是个不得不然。无他,全在于“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的解决牵连出必须“以规则为事实开道”,而事实总是滞后于规则这一总的事实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