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危机的成因

债务危机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从各发展中国家内部因素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民族经济,为了加快增长速度,迅速改变落后面貌,举借了大量外债。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借入的外债未能迅速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高投入,低效益,造成了还本付息的困难。从外部因素看,导致债务危机的原因包括:①国际经济环境不利。8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萧条,是引发债务危机的一个原因。②70年代后期,国际金融市场的形势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国际信贷紧缩、对发展中国家贷款中私人商业贷款过多,也导致80年代的债务危机。③美国80年代初实行的高利率,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债务危机的爆发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有影响。对此,国际金融机构联合有关国家政府和债权方银行进行了多次对发展中国家债务的重新安排,达成了一些延期支付协议,使危机有所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对国内经济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加强了相互间的联合与协调,使危机得到进一步缓和。

80年代债务危机爆发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以下6点原因:

①1973~1974年和1979~1980年两次石油提价导致许多国家国际收支出现创纪录的逆差,同时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些产油国则出现巨额顺差。

②这些顺差大部分被存入银行用于贷款,或者资金回流。

③受70年代后半期负数实际利率的刺激和被商业信贷人的热情所鼓舞,发展中国家掀起了一股借款热潮。

④许多债务国把借入的资金用于(或错误地用于)扩大消费,或投入那些低收益率的项目中(特别是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之后)。

⑤借款国贸易条件恶化的情况几乎贯穿于整个80年代。

⑥为了消除70年代普遍严重的通货膨胀状况,发达工业国家采取了放慢经济增长、大幅度提高利率等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这使债务国的出口机会大大减少,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债务国的还债能力。 1、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首先,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没有真正理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责任心不强,以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债务只好拖欠。其次,公司制的实行和股份制改革没有走上正轨。一方面由于主管机关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查不严,特别是对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监督,以致许多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经济组织登记为公司,这种公司成立后大多靠贷款维持运营,有的甚至靠诈骗度日,拖欠债务更是他们的家常便饭;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不顾自身的经济能力,对外大量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由于事先对经营前景估计不足,最后往往留下负债累累的烂摊子。再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以致一些人滥用权力,挥霍和侵吞企业财产。2、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严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到该地区、该部门、该行业的利益,有关地区、部门、行业就大量采用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与扶持,对外进行歧视和排挤,致使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其他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当前,保护主义在行政执法、金融乃至司法部门表现比较突出,以司法部门为例,一些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对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要求履行债务的,在立案时进行百般阻挠,在审理时一味包庇、袒护本地当事人,在执行时故意拖延、推逶甚至拒绝。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手法推销残次伪劣产品,骗签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挤垮竞争对手。这样做的后果使受害企业产品积压,陷入危机,只好靠举债、拖债度日。 债权人企业的原因主要有:1、订立合同时的失过。首先是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其次是订立的合同条款不完备、形式不规范,或者是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规定不清,或者不去办理法律规定的审批、登记、公证手续等等,导致合同无效或责任不清;第三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保护自己,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实现失去保障。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首先是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致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其次是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不重视,如因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而导致对方提出索赔时,不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赔偿,致使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债务;第三是对债务人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破产等情况不能密切关注,对其财务变化一无所知,因而在对方清算过程中不能及时介入参加受偿。最后是在对方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不依法行使代位权,在对方擅自向第三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时,不依法行使撤销权等等。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对方违约后,债权人本应及时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务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权利。

债务人企业的主要原因有:1、盲目上项目,资金不足情况严重。2、报复性违约现象大量存在。在他人对企业有违约行为以致拖欠债务时,本企业对第三人的债务也不履行;3、财务管理混乱。4、社会负担沉重,无谓支出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