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的民事法律渊源有哪些

北洋政府时期的民事法律渊源如下:

1、清朝晚期的法律:清朝末年陆续出现了一些类似法典的法律,包括1904年发布的《民法通则》、1911年发布的《商法》和《清代民律》等等。北洋政府时期,这些法律继续沿用,成为民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民法总则》:1929年颁布的《民法总则》是北洋政府时期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文件,也是中国现代民法的开端。该法律主要对财产、契约、婚姻、继承等领域做出了规定,为当时比较封闭、保守的社会提供了一套具有基本时代特点的民事法律体系。

3、其它法律:此外,北洋政府时期在民事领域还有一些其它的法律,比如1927年颁布的《物权法草案》、1929年颁布的《担保法》、1929年颁布的《司法组织法》等等。虽然这些法律在当时并不如《民法总则》那么重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民事法律体系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