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法律继承清末法律的原因

第一,从时间角度上看。民国建立以后,由于南北争议,实际上并没有形成真正有效地两院体系,也就无法对司法体系进行有效地考虑和建设

第二,从效果角度上看,当时清朝的主要法律在设置时主要参照了日本和德国法系的特点,在当时,法律的结构和严谨性还是不错的,可以直接适用

第三,从人员角度上看,当时的法律大家基本都是制定清末法律的人,很难让他们在短时间内重新制定新的截然不同的法律

第四,从法的继承性角度上看,民法和商法的继承性最大,一般不随朝代变化而随意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