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的征地补偿是多少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土地***有二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台东、台南、八角台、台北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2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达牛镇、富家镇、高力房镇、韭菜台镇、黄沙坨镇、新开河镇、西佛镇、桓洞镇、洪家农牧场、新台镇、  新华农场、西平林场、桑林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