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方式

1、确定密级。一般有三种情况:

(1)“保密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即有号可对的)事项,应依据“保密范围”的规定,直接“对号入座”,确定该事项的密级。原则上讲,按“保密范围”的规定应该把本系统所有应该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都包括进去了,它是本系统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总座次表”,各机关、单位只需照此“对号入座”。这是“定密”的主要方法。

(2)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即无号可对)的事项,应先自行拟定该事项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然后在10日内视情况逐级上报有关业务主管机关或保密局。具体方法是:

一是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上报至有确定密级权的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二是属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上报各级保密局,秘密级报到省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局确定;机密级报到省保密局确定;绝密级报国家保密局确定。有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申请确定密级时,应当具备充分理由。接到申请的业务主管机关或保密局,应在规定的30日内作出批复。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国家秘密有争议的(即有两个以上的号可对)事项。所谓“争议”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单位对“保密范围”的规定有不同理解和各持己见,并经协商仍不能统一认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但也确实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争议双方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先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然后及时将各自的意见上省以上保密局确定。

2、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确定了密级后,应立即确定保密期限。首先要看制定“保密范围”的机关是否明确规定了该事项“长期”保密,或者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如没有规定上述特殊期限,就应按基本期限确定,即绝密不超过30年,机密不超过20年,秘密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以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3、标明密级和期限。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后,应在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参照《中华人民***和国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