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而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是民间的、非政府性的组织进行救济的渠道。其实,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是通过非诉讼意义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进行救济的,即通过行政渠道救济。行政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所谓教育法律救济指的是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裁决法律纠纷,使受损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换言之,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在于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