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翻译
以下供参考:
依据卖方Tsakiroglou公司和买方Noblee公司(通过代理)于1956年10月4日在汉堡签订的合同,卖方同意出售、买方同意购买约300吨1956、1957年产出的苏丹花生(3%带壳),价格为每1000千克(包括包装袋)50美元,交货方式为CIF汉堡。1956年11月至12月交运,交运时支付临时请款书申请货款总额的95%,余额在结算并提交最终请款书后支付。合同版本采用的是Oil Seed Association第38号合同(简称“I.O.S.A第38号合同”),仲裁地点约定在伦敦。I.O.S.A第38号合同第一条约定“从一个东非港口用轮船(不包括油轮)装运,直接或间接、包括或不包括转运皆可”。双方在此基础上约定货物从苏丹港装运。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约定期限或交付时若发生进口或出口限制、战时限制、以及各种阻碍运输的不可抗力情况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此后,若不可抗力情况仍然存在,则本合同将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