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有

该种文书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税务稽查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规定,这七种文书是不适用于电子送达的,应该采用传统的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纳税人。

这些文书通常涉及重要的权利义务处分和法律效力,因此要求更为严谨的送达方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