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坐牢,也罚款,但没钱罚,怎么办

会继续让交。根据法律的规定,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未交纳的,不会影响所判的主刑的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就应该将罪犯予以释放;但未交的罚金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等。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中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本条规定了罚金缴纳执行的四种情况:一、主动缴纳:即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罚金;二、 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罚金,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即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三、对于犯罪人隐匿、转移财产而使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追缴。上述第二、三种情况是对犯罪人的强制缴纳;四、减免缴纳:在罚金缴纳期间,犯罪人由于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原判决确定的罚金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