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包括哪些类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制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主体,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环保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严重,治理成本极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发生,仅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接受处罚并不能消除企业未来的环境污染,因此随着国家对环境利益的强调,停止侵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可以预见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