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怎样保护受害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分别规定了保护主体的保护职责、内容和手段;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请求权利以及行政复议的内容;第七章附则,授权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生效的时间。

由于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的保护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福利等各个方面,而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则集中地反映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伤害,严重妨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