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人餐馆拒绝为有色人种服务为什么不合法

美国种族歧视在美国根深蒂固, 有色人种普遍贫困,生存状况远不如白人。相关的法律和判例也经历了很多复杂的变化,包括法律本身的修改以及对同一法律的不同解读。我将最主要的两个部分展开:

在1954年之前,白人和有色人种(主要是只黑人)在公***场合被区别对待。公立学校,从小学到大学,也都是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的。但是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全票(9:0)通过了一个案例的上诉,布朗诉教育局,裁决建立了一个新的判例:所有政府机构(包括公立大学)不得再实行种族隔离制度,而相对应的法律,就是著名的美国宪法第十四套修正案中的“同等保护权”条款。自布朗诉教育局胜诉之后,所有的政府机构,公***场所,以及学校都相继取消了种族隔离,继而促进了美国的种族平等。所以,防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此为最主要的一条.(14th Amendment, Equal Protection Clause)确立了美国官方不再对有色种族进行区别对待,美国各州也不能再通过对有色人种不利的法案(比如立法禁止不同种族的人通婚的法律,或者立法禁止黑人在房地产市场中购买某些地段)

不过,由于宪法只是对美国政府进行约束,不涉及私人企业(私立学校,私人公司等等),所以布朗案之后对于种族歧视的约束仍然有大量空白:比如虽然政府不能再立法禁止有色人种采购某些地段的房产,但是私人营运的房地产公司仍然不受此宪法约束,他们依然可以保留黄金地段不卖给有色人种;私立学校也不受此宪法约束,他们依然可以拒绝招收所有申请的有色人种(主要是黑人学生)。所以,仅仅在宪政层面约束种族歧视就不够了,美国国会也需要通过更广泛和全面的法案来防止种族歧视。

受“布朗”案影响,美国在60年代通过了一系列的联邦法案,统称“民权法案”,与美国宪法不同的是,这些法案对美国政府不再有约束力,而是对上面提及的私人个体进行约束。根据民权法案,私人公司不能再以种族因素为由拒绝申请人(也就是给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更普遍的法律基础,比如一个黑人觉得自己在就业时受到了种族歧视,那么TA就可以根据民权法案中的相关条例进行诉讼),私人学校也不能再以种族因素将有色学生拒绝在门外。(不过私人学校这一个方面关于防止种族歧视的问题在今天依然很尖锐,因为美国黑人的平均收入和受教育水平偏低,所以往往私立学校会以别的原因,比如成绩不达标等方法进行变相的种族歧视,但这个时候法院就不好做出一个一刀切的判断了,所以该矛盾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化解。)

在当今的美国社会,更多的种族歧视已经由之前的“明显歧视”转变为“变相歧视”,所以依然有很多问题存在。比如:一家私人的高档饭店必须要经过预约才能前往就餐,并且饭店注明:“我们有权利拒绝任何人的预约”。乍一看,看不出来什么种族歧视,但是实际在运作上,饭店可以有选择的拒绝所有有色人种的预约,而只接纳白人的预约;这样一来,饭店里吃饭的全部都是白人,而饭店也没有明确说:“我们不要黑人”或“我们只要白人”。在2014年的美国,这种现象并不罕见。

言而总之,最主要的相关法律有两个:(一)美国宪法第十四套修正案,同等保护权条款;(二)1964年民权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