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对于讹人没有法律处罚
下面说的什么“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都不适合惩治讹人的——中国的确没有任何法律能够惩治讹人者!
“敲诈勒索罪”重在是否“以暴力手段”;“诬告陷害罪”重在是否“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讹人只图钱财,既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或恐吓你,为的也不是“让你受刑事追究”,所以这两条法律不适合惩治讹人者。国家那么多法学泰斗、大律师(我认识、知道的就好几个),难道比网民笨么?之所以不立法惩治讹人者,实际上就是在转嫁社会(经济)矛盾。此现象肇始于机动车与行人路权冲突的矛盾,将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转嫁到机动车驾驶人身上,主观上判定“机动车驾驶员一定有经济赔偿能力”。大部分警察出现场,一般都是上来就和稀泥,对机动车驾驶者说什么“你有保险呢”这类的话,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是经济强势方,路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是经济弱势方,暗示机动车驾驶者可以“自己不出钱,走保险赔点儿钱了事”。行人严重侵犯机动车路权导致伤亡,甚至撞在正常停靠的机动车上导致死亡,机动车所有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现象就助长了“碰瓷儿”现象的扩大。让人们都意识到“碰瓷儿”不挨罚,十有八九还能赚钱……
此外,本世纪初,有些法院的判例也助长了这种风气,主观认定“只有机动车驾驶者碰了行人,才会去扶他”,让好心的机动车驾驶员做了好事还要蒙受不白之冤,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法律工作者不主持公道,长期以往,就在社会上形成了碰瓷、讹人不受罚的恶劣风气。开始时只是机动车与行人,逐渐发展扩大到老人难扶的地步,以致积重难返。
因为老爸就是个爱管闲事的军人,所以我原本也爱管闲事,见义勇为。20多年前上高中时,有一次我在马路上抓持刀劫匪,一板儿砖拍他个满脸花。事后警察夸我:“不愧是重点学校好学生,爱憎分明,见义勇为”。今天……我可不敢!因为我怕那劫匪的家人会告我故意伤害!世风日下,好人难做,现在不害人的就是好人,别怪我们再也不敢出头做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