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一、比例标准如下:
1、完全责任,承担100%责任。
2、主要责任,承担60%至90%责任。
3、次要责任,承担20%至40%。
4、轻微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条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4、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总而言之,医疗事故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是全部损失的20-40%。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一般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按照责任的不同等级需要对患者进行赔付的金额也是有所不同的。
四、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3、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