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领养的妹妹结婚犯法吗
和领养的妹妹结婚不犯法。
男女双方虽然可能因收养或姻亲而具有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但这并不是《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禁止性规定中所指的血缘关系,可以和收养的妹妹结婚,但前提是需要解除收养手续。
解除收养关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解除未成年收养,需取得送养人同意,若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养子女成年后,需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供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同生活等证据,予以协商解除,协商不成,起诉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将会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具体的是: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虽然可能因收养或姻亲而具有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并不是血缘关系,解除收养手续后可完全自愿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