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与明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一)《大明律》

明太祖朱元璋是一个非常重视立法的君主,他总结前朝历史经验,本着“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的原则制定法令,早在吴元年冬十月平定武昌以后,即命人制定基本律令,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础。此后,经过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重新修订,不断损益,基本完成了《大明律》的体例。至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大明律》的编撰工作,并颁行全国。

《大明律》***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体系结构与唐律稍有不同,即将唐律的十二篇合为七篇,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具体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五刑之外,流徒增加充军,死刑增加凌迟。十恶、八议之外,又增加六种贪墨赃: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

从明律的篇章内容看,其脱胎于唐律,但又不同唐律,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间的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有人评价,《大明律》的精神严于宋,条文简于唐。

(二)《明大诰》

明初,太祖在制订大明律的同时,还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采辑案例,连续编制了四编《大诰》。朱元璋编制大诰,主要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用严惩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树立善恶、祸福的标准,使人“趋吉避凶”,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而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明大诰》***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二百三十六条。从其内容上看,基本都是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案例汇编,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的。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明大诏》的特点:一是法律以皇帝意志为转移,法外用刑,轻罪重判。由于明朝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皇帝的个人意志超出于法律之上。朱元璋统治时期,仕意更改法律,断罪判刑完全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四编大诰中所列举的许多案例,用大明律来衡量,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轻罪重判的,还有一些是无罪错判、更有甚者,还有一些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不合朱元璋的心意或被认为侵犯了他的权威,也被判以重刑。这说明《明大诰》的内容比明律更加严酷;二是《明大诰》重点打击贪官豪强,其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例。如《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属于这两类案件有七十条左右。朱元璋之所以打击贪官与豪强,固有其改善吏治,缓和阶级矛盾,减轻人民负担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来看,还在于维护地主阶级的长远统治。

朱元璋对自己所编制的四编大诰非常重视,竟采用法律手段在民间强制推行。要求每户一本,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要考试大诰内容,一时间天下讲读大诰成风。所以大浩的制定与宣传,对于保证封建法律的实行,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朱元璋死后,四编大诰就逐渐被他的臣民所遗忘,这说明单靠政权强制力量而推行的“御制圣书”,终究要被人民所遗弃。

(三)明例

明朝的例是作为判案根据的判例或事例。明朝判决案件除以明律及大诰为根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以例断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外遗奸”,因而例的作用在于补律之不足,“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这是律与例的基本区别。

由于例是皇帝对某一具体案例如何判决的诏令,因而经年日久历朝积累的例便不断地增加,并且逐渐由具体案例演变成为通行的条例。至孝宗弘治十三年,仅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就有二百九十七条。万历年间编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三百八十二条。到了明代末年,例的数目几乎与律相等,结果“人不依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理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对于律,则“因循日久,视为具文”了”。

例的盛行,对于封建法律制度来说,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以例代律或以例破律的结果,使得奸吏因缘为市,任意出入人罪。这也是明朝冤狱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大明会典》

明代的主要立法,除了《大明律》与《明大诰》之外,还仿照《唐六典》的体例编制了《大明会典》。《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修纂,至孝宗弘治十五年成书。《大明会典》的编纂完成,是明代行政立法的重要成果。

明洪武十三年废除中书省以后,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调整日益复杂化的行政关系,统治者注意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新体制。明英宗以前,曾颁布过《功臣死罪减禄例》、《王府禁例六条》、《宗藩军政条例》等行政性法规。《大明会典》仿效《唐六典》的体例,全书以六部官制为纲,按宗人府六部、都察院、六科、各寺、府、监、司的次序,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事例,是规定国家机关活动规则的行政性法典。明代以《会典》为行政立法的总汇,辅以单行的例,形成了颇具规模的行政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