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行李携带规定
国航行李携带规定如下:
1、随身携带行李实际承运的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两件随身物品,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17磅);
2、每位经济舱旅客可携带一件随身物品,且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11磅);
3、每件随身携带物品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
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头等舱客票40千克,公务舱客票30千克,经济舱客票20千克。每件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交运的行李额为经济舱20千克。每件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第七条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