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未按规定办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在所有权发生转移、内容发生变更、抵押、报废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不办理相应的登记的,倘若受让人或者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受害方就会将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被告起诉;
(2)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如果没有去办理相应的变更,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机动车如果没有抵押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向机动车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报废登记,否则一旦他人使用报废的机动车发生相关事故,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